通訊設備接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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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設備接見
- 適用對象:
- 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或 家屬(應檢附其與收容人關係之證明文件),不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者。
- 律師或辯護人,因訴訟案件不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
- 前二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且有急迫聯繫需要者:
1、 請求接見者係年滿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 請求接見者係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疾
病、罹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附表所定之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難而
造成禍害。(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 請求接見者係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
家或地區之人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二、通訊接見申辦程序:
(一) 請求接見者填寫「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本或戶籍謄本、委任狀、律師證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傳真或電話向收容人所在機關提出申請。
(二) 機關審查申請文件,並審酌通訊設備功能、排程及收容人個別情形,許可並通知請求接見者依指定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
三、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次數、時間、人數:
(一)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二次。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二) 機關得視通訊方式或接見空間限制,調整同時接見之人數。
四、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通訊接見聯絡方式:
通訊接見 查詢專線 :( 06 ) 2781803
通訊接見 傳真專線 :( 06 ) 2783875
機關地址:71150台南市歸仁區武東里明德新村 1 號
五、申請表: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