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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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本監為民服務品質,形塑透明、有感、妥適的服務形象及管理,達到更快速、便捷、有效率的矯正機關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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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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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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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之星期三下午14時起至16時止,當日如為國定假日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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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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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監秘書室或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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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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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監秘書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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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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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約方式: 以書面申請表[odt] [PDF] 、網路[線上申請]、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申請皆可(申請表如附件1)。 (二)受理單位:秘書室。受理單位受理民眾約見案件,應設簿登記(格式詳附件2)。 (三)預約人數: 採固定名額預約方式登記,每次最多3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已處理並結案者,不再受理。 (四)預約時間: 定期約見於約見前1個月起至約見前1週止由秘書室受理預約,對民眾所提訴求非屬本監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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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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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書室於受理案件後,應將民眾所提訴求內容,送交主辦業務單位處理。主辦業務單位依據民眾所提訴求內容,與民眾先行溝通瞭解後,以下列方式處理: 1.需安排由秘書約見者,由主辦業務單位會同秘書約見,於約見後次日填寫「與民有約紀錄表」(格式詳附件3)結案。 2.逕由主辦業務單位溝通處理,無需約見者,由主辦業務單位簽陳典獄長核可後函復申請人,並副知秘書室結案。 (二)主辦業務單位應於秘書室受理申請之翌日起7日內辦結,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依分層負責規定簽請核准延期,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及副知秘書室,俾追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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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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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約見案件之成果,彙整統計表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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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監與民有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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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仍一再陳情者。 三、陳情內容非本機關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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