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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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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之我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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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之我見  1工 陳○嘉
 
近來同學們在收到了國民年金繳款單後,心中充滿許多的疑問,感激李明鴻教誨師的積極蒐集資料、和熱心地指導下,期盼以下的個人心得能提供同學進一步的瞭解。
 
國民年金法在九十七年十月開辦,凡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國民納入,讓這群人在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被保險人及其遺屬能獲得適足的基本生活保障;並於年滿六十五歲後,符合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下,開始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以,正正服刑的我們,大多數應納入本法的保障。
 
可是,倘若服刑中的我們無力繳交國民年金保費時,該怎麼辦呢?若欠繳保費累計達八個月以上,且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總額合計五十萬以下,可向勞保局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而且屬於低收入者,可向政府提出申請,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如果是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至少能減少保費負擔,甚至免繳保費。考量十分人性化。
 
有人會問:若都不繳保費,會有罰款嗎?這是有可能的,根據該法第十六條所述:保費及其利息,於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責任和義務,未繳清保費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而且謀生能力的配偶有可能就會受罰。
 
同時,服刑中的我們該知道的是:凡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所產生的影響如下:一、依該法三十一條所定,將不得請領老年年金。二、同法第四十四條,不得領取遺屬年金。三、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不列入應計算的全家人口範圍。
 
依據勞工保險局函曾宣導,自今年起,於每年年初寄發其之前於服刑其間尚未寄發之繳款單,並宣導即使為受刑人,若符合國民年金納保規定者,即應繳納保費。畢竟國民年金是保障經濟弱勢族群,所以在保費的設計上,政府負擔比重達四成,而保障的內容則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喪葬給付。所以知名的經濟學家馬凱和國內少有的精算師葉崇琦都大大鼓勵投保繳費。在此除了簡略分享個人心得,也藉此感謝老師的協助,提供同學對於自己的權益能有更進一步的瞭解,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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