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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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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對行政中立之基本認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0
  • 資料點閱次數:106

公務人員對行政中立應有之認識。
一、國內每逢選舉,公務人員被動員情形及官員動用行政資源等議題,往往成為各政黨及候選人相互攻訐之目標,也是社會輿論關切之焦點。現今中立法既已實施,公務人員之行為分際在明確依據可資遵循下,不僅可避免無謂之困擾,同時也可維護自身相關權益,進而落實建立廉能國家之施政目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內容包括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權利、限制及保障;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期間之相關限制;長官不得要求所屬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及相關救濟管道等事項。

二、適用對象範圍如下: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註:包括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之董《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等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十)、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其他非本條文之政務人員雖排除適用,惟為維護政黨間或選舉時之公平競爭,則另於政務人員法草案中予以規範。

三、參與政治活動之權利: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除保障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權利外;另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而長官對上述請假不得拒絕。

四、罰則:對違反本法之公務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

五、救濟管道:公務人員若因行政中立有關事項,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以維護其權益。此外,本法亦明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對於違反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此亦屬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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