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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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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醫療常見問題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8
  • 資料點閱次數:19210

Q:受刑人於何種情況下得申請保外醫治?
答:法令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8條
第1款: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斟酌情形 報請監督機關許 可保外醫治。(核准權在法務部)
第2款: 機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殘刑5年以內由機關首長決定,殘刑5年以上,應電請法務部核准)


Q:辦理保外醫治需準備的資料有那些,其程序為何?
答:辦理程序分為正常程序保外醫治及緊急處分保外醫治:

(一)正常程序保外醫治
檢附診斷證明書
機關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法務部核准
家屬至機關所在地檢署辦理具保手續
(二)緊急處分保外醫治
機關檢附疾病診斷書、病危通知書、身分簿影印本函請機關所在地檢察署依職權處分。
通知家屬至檢察署辦理緊急處分保外醫治具保手續。
具保釋放後,再陳報法務部申請保外醫治。

 

Q:保外醫治需注意那些事項?
答: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刑期,保外期間每次以1個月為限,期滿前未痊癒者,機關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
第2款: 保外醫治期間監獄不定期派員查看病情,以作為展延依據,每月最少一次以上。

 


Q:受刑人於何種情況下得申請戒護就醫?
答:法令依據:監獄行刑法第57條: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

 

Q:辦理戒護就醫的程序為何?
答:本監醫師依病患病情需要,於監內之設備無法給予妥適照顧時,開立轉診單交衛生科。
同時開立醫囑單交病患收容人繕陳報告。
報告經典獄長核准後交衛生科辦理戒護就醫。

 

Q:辦理戒護就醫需注意事項有那些?
答:戒護就醫之醫療費用由收容人或家屬負擔,若屬貧困收容人應檢 陳相關證明文件 (低收入證明、清寒證明)申請補助。

 


Q:受刑人入監前曾因某某疾病而服用某某藥品,家屬是否需將藥品送至監所讓受刑人服用?
答:臺南監獄外寄(送)藥品申請流程作業規定:

(一)法令依據: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75 條:『受刑人聲請自行購買或由親友送入藥物,應先經監獄醫師同意,方准購置或送入,並經監獄醫師檢查合格後發給。前項藥物名稱及服用數量應備冊登記』規定辦理。
(二)臺南監獄外寄(送)藥品申請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家屬會客帶自大門:
經大門主管電話通知藥師檢查(診斷書、處方箋、藥品)。
藥師將藥品名稱登入受刑人藥品發放簽收簿,經醫師核准後,送至工場由主管簽收。
郵包主管將寄入之藥品送至藥局
由郵包主管將寄入之藥品及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送至藥局。
藥師將藥品名稱登入受刑人藥品發放簽收簿,經醫師核准後,送至工場由主管簽收。
以上之藥品,藥師需登入藥品簿冊及衛生醫療子系統,用以備查。
寄入藥品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收容人因病須由家屬寄入藥品者,應先申請核准。
家屬應親自攜帶藥品來監辦妥相關手續。但因遠途、年邁體衰、殘障等原因,無法親自寄入者,收容人得申請以郵包寄入。
寄入之藥品應檢附醫師處方箋及公立或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家屬身分證明。
外衛門值勤人員遇有家屬寄入藥品,應先查明是否具備第3項,不具備者應報請衛生科處理之。
禁止寄入之藥品:
含有衛生署公告毒品管制藥品條例第一級及第二級成份之藥品。(如嗎啡、海洛因)。
不明成份的藥粉等。

 


Q:需慢性長期醫療照護收容人如何照護?
答:本監採用病舍病房化的照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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